张万平认为自己被耍了。
2015年4月,他与其他23家花炮企业主一起告赢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在这起全国瞩目的“民告官”官司中,舆论在探讨这起省政府败诉案所彰显的法治意义,而作为原告的企业主们,正经历着另一场博弈。
4个月后,本已上诉的张万平撤诉了。当地政府部门以他撤诉为交换条件,愿意坐下来谈补偿。
然而,签约十几天后,他便发现补偿协议兑不了现,原因是当地区镇政府“翻脸”了。2016年1月,他将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和马头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议。【澎湃新闻网原标题:安徽省政府败诉之后:企业被动员撤诉,补偿遇反悔再告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花炮企业告安徽省政府案二审,安徽高院原本通知于2015年7月9日开庭审理,当日8时40分许,张万平等人被通知到一间会议室,法院称需要一一核实企业主的身份,并调查此前邮寄的撤诉申请是否为企业主真实意愿。(提出上诉几天后,马头镇镇长打电话找他们协商补偿事宜,并希望他们撤诉。24家花炮企业主中,有的为了躲避施压,直接关闭手机“玩失踪”,有的签下撤诉申请后,连夜赶到安徽高院,向法院申明:“我是被逼无奈才签了申请。”)
开庭搁置了,张万平从合肥回到六安没几天,马头镇政府又找上门协商补偿,并希望他撤诉。
经过四五轮博弈,以撤回上诉为条件,在政府人员代张万平向安徽高院递交撤诉材料后,2015年8月13日,金安区政府以马头镇政府的名义与张万平签订了一份“退出补偿协议”和一份“退出补偿补充协议”。
根据退出补偿协议,马头镇政府补偿张万平损失450万,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从以上报道中分析,本应被告省政府的撤诉当事人变成了地方政府显然有违《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还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应属行政处分权又岂能“和解了事”?
就行政撤诉而言,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其一,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得到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其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仅可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实践中,为了片面的追求协调结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作出明确的判断,有可能出现是非不分的协调,“和稀泥”的协调,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把握不严。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如果对和解协议内容置之不理时,相对人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又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司法保护的大门对相对人来说形同虚设。目前看来,几乎没有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的。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的“败诉率”直接影响其声誉和公信力,有些地方还作为年度考评、职务晋升的依据。被告为了达到不“败诉”目的,可能无原则的牺牲公共利益,或者胁迫或变相的胁迫原告接受和解并撤诉,或者对法院恩威并施,以不惜牺牲公共利益或损坏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找原告以利诱等手段动员原告撤诉。行政案件多数是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较大,化解难,涉及信访的多。行政机关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法院为了不引起涉诉信访案件,只要原告撤诉,一律裁定准予撤诉。
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民告官的当事人都得好好的补补课!
(陈朝晖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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