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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7924   发布时间:11-08/10: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
  当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农业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依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得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而对承包地做个别调整的,承包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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